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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艳与刘红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安民,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庆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暂不诉讼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庆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