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艳与刘红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安民,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庆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暂不诉讼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庆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