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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巨增与孙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巨增,孙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王巨增,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临猗县孙吉镇,农民。被执行人孙志勇,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荣河镇,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巨增与被执行人孙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万河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孙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巨增288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孙志勇家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万河民初字第12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