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代纪秀与安健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理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纪秀,安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财保41号申请人:代纪秀,居民。被申请人:安健,居民。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安健驾驶的鲁L号牌微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全金额: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L号牌微型普通客车扣押于春华事故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