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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成佼与山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佼,山西广播电视台,广东绿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930号原告王成佼,男,回族,1985年10月18日生,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山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郭健,台长。委托代理人李蓉、熊国梅,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绿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潘方艳,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佼与被告山西广播电视台、广东绿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王成佼负担。审 判 长  郭庆军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