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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余吉与朱乔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余吉,朱乔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219号原告周余吉,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朱乔喜,男,194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周余吉诉被告朱乔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余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乔喜经本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余吉诉称,原告与被告朱乔喜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6月被告朱乔喜称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8,400元,当日被告与原告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利息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将人民币38,400元现金交予被告,被告即写下收条一份。之后被告仅归还了原告4,800元,余款33,600元未还。故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3,600元。被告朱乔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6月12日被告朱乔喜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8,400元,当日被告与原告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利息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将人民币38,400元现金交予被告,被告即写下收条一份。之后被告仅归还了原告4,800元,余款33,600元未还。原告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6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被告朱乔喜出具民间借贷合同和收条,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乔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余吉借款人民币3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0元,由被告朱乔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秀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