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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祁凯与陈高波、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强制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凯,陈高波,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451-1号申请执行人祁凯,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3幢1单元9层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209037519。被执行人陈高波,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现代城3号23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7501250014。被执行人张霞,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现代城3号23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730912042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祁凯与陈高波、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高波、张霞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高波、张霞的银行存款1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