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淄博天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赵金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天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赵金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32号原告:淄博天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孟令起,经理。被告:赵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天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金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天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天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天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淄博天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凌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