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罪犯李春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632号罪犯李春仁,男,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农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3028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69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李春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李春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春仁在1996年至2000年任农安县农安镇经营管理站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支不入账、支取他人抵押贷款存折本息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30288.52元,此款被全部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48.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2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春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职务犯罪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