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8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传兵与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兵,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826号原告:王传兵。委托代理人:马敏超,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张天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君,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兵诉被告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兵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传兵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75元。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人民陪审员 樊冬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