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安徽德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德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516号起诉人:安徽德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756920-7法定代表人:周先林。委托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乔,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月28日我院收到安徽德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蒋迎雪的劳动争议起诉状,认为由于肥西县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裁决错误与事实大相径庭等原因,故针对该仲裁裁决书诉至我院要求判决起诉人无需支付蒋迎雪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0元;无需为蒋迎雪办理2008年7月至2014年2月及2015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无需支付被告2015年2月至5月12日期间的工资18322.58元;诉讼费由蒋迎雪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省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中明确告知起诉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非终局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起诉人向我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起诉人向我院起诉已超过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十五日,现该仲裁裁决书已生效,起诉人向我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我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德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