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利惠公司与广州异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惠公司,广州异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29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委托代理人:郑嘉鑫,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晓蓉,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异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法定代表人:林真凯。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广州异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