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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登执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中宇公司与宏昌烟煤矿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梁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登执字第3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存,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江明,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中宇公司诉宏昌烟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登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宏昌烟煤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宇公司工程款544410元、工程押金250000元;执行中,2013年7月16日变更梁江明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梁江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江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江明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具体数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