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登执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中宇公司与宏昌烟煤矿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梁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登执字第3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存,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江明,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中宇公司诉宏昌烟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登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宏昌烟煤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宇公司工程款544410元、工程押金250000元;执行中,2013年7月16日变更梁江明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梁江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江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江明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具体数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