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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金义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00号罪犯陈金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3)青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义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02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8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7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金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金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履行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陈金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履行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减刑时应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义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