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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赖志坚与刘红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志坚,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34号申请执行人:赖志坚,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刘红霞,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本院受理赖志坚申请执行刘红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红霞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松山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胜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世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