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骆永明与龙岩市华凯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永明,龙岩市华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422号原告骆永明,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斯微、黄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华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后门前村路瑞德大厦十楼。法定代表人叶跃华,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骆永明与被告龙岩市华凯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请求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永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骆永明负担。审 判 长 邱 声 宜人民陪审员 陈 潮 勇人民陪审员 郭 月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念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