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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严凤珍与吴书见、赵朋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凤珍,吴书见,赵朋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14号原告严凤珍。委托代理人吴毫,洛阳市澳洛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书见。委托代理人赵怡,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朋娃。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凤珍诉被告吴书见、赵朋娃为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严凤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凤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凤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凤珍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