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严凤珍与吴书见、赵朋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凤珍,吴书见,赵朋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14号原告严凤珍。委托代理人吴毫,洛阳市澳洛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书见。委托代理人赵怡,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朋娃。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凤珍诉被告吴书见、赵朋娃为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严凤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凤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凤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凤珍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