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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孟庆良与沧州市临港富龙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良,沧州市临港富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643号原告:孟庆良,工人。委托代理人:刘湛勇,河北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临港富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义经理原告孟庆良与被告沧州临港富龙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博晓审 判 员  孟庆亮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