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9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9民初8号原告代某某,女,1959年7月9日出生。被告房某某,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同被告房某某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麻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