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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9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9民初8号原告代某某,女,1959年7月9日出生。被告房某某,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同被告房某某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麻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