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鞠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66号申请执行人鞠某某,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4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灞桥区,村民。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2016)陕0429执66号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旬邑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安市灞桥区小寨村,本院将该案委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已接收本院的委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