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行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469号原告霍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住址为济南市。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蒋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超,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金环,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历下办事处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霍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文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