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福军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1刑初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军,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XX公司司机,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住X房。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被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来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9日20时许,五指山市公安局民警在海榆中线与五指山市沿河北路交叉路段附近执勤时,被告人王X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SZ1**”的小型面包车行经该地,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王X军带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将该血液样本送到三亚市中医院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出王X军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00.20mg/100ml,超过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酒精浓度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证人付X丽的证言;被告人王X军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军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王X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胡进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超书 记 员 杨酉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1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