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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李纯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9号罪犯李纯忠,男,生于1950年1月15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广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李纯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5360元;三、驳回附带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至2026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纯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2年8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98分,月均2.58分。该犯系老年犯。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纯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纯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