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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余礼忠与杜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礼忠,杜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93号原告:余礼忠。委托代理人:余国庆。被告:杜永平。原告余礼忠诉被告杜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礼忠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国庆、被告杜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礼忠诉称:2014年2月2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当场写下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杜永平当庭承认借款是事实,并解释因目前经济困难,需要慢慢归还。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杜永平向原告余礼忠借款人民币2万元,但至今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承担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余礼忠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杜永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徐亦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贝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