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陶伟俊与邵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伟俊,邵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29号原告陶伟俊,男,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邵钦,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伟俊与被告邵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伟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陶伟俊负担。审 判 长 邹靖宇审 判 员 朱子银人民陪审员 王 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