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泽雄、陈望年与叶勇、刘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雄,陈望年,叶勇,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陈泽雄,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自述无业,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陈望年,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自述无业,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叶勇,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刘霞,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勇、刘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叶勇、刘霞偿还陈泽雄、陈望年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12月15日借款利息408,000元、2013年12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以34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叶勇、刘霞支付陈泽雄、陈望年代理费80,000元;3、案件受理费39,536元、执行费42,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勇、刘霞银行存款人民币3,969,936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