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文惠与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惠,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文惠,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15)宜珙民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李建华在四川省蜀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待处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