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唐昭友、蒋凤玉、唐明旺、唐明朝与陈立云、邓当华生命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昭友,蒋凤玉,唐明旺,唐明朝,陈立云,邓当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申1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昭友,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凤玉,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明旺,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明朝,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立云,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当华,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邵阳县人,农民系死者邓明珠之父。申请再审人唐昭友、蒋凤玉、唐明旺、唐明朝与被申请人陈立云、邓当华生命权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东法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四申请再审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永中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四申请再审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唐昭友等四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划分责任不当,适用法律错误。1、该案是一起人为纵火刑事案,放火人才是本案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主体。2、申请再审人唐昭友搭建的铁棚存放可燃物与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3、被申请人起诉的诉讼主体错误。起火房屋系唐昭友、蒋凤玉夫妇修建,系房屋所有权人,唐明朝、唐明旺非房屋产权人,却被列为被告系主体错误。4、申请再审人亦是该次火灾事故直接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现一家人生活极度困难,靠政府低保艰难度日。5、火灾发生时,四申请再审人积极主动参与了火灾救援,尽所能进行了通告义务。6、该次火灾事故中同一案件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唐善华,一审法院以证据缺乏为由,裁定准许驳回起诉。同一法院,同一案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结果应相同。遂请求:一、立案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四申请再审人对二被申请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该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为纵火是导致本案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是实,但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唐昭友搭建的铁棚存放大量可燃物作为临时仓库与商住楼相连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是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因素也是客观的,故原一、二审判决据此酌情判令四申请再审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申请再审人唐明朝、唐明旺与父母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家俱店,原一、二审判决判令其与父母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四申请再审人亦是该次火灾事故的受害人,且因灾返贫固然值得同情,以及其在该起火灾事故中积极主动参与火灾救援也是事实,但这些因素均不符合本案立案再审的法定条件。至于四申请再审人一家因灾返贫对本案是否有执行能力,可由一审法院依法处理。综上,唐昭友等四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昭友、蒋凤玉、唐明旺、唐明朝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屈中亚审 判 员 唐军杰审 判 员 王兰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红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