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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阿八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阿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41号罪犯高阿八,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浙江省桐乡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嘉海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阿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告人高阿八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4年9月30日以(2014)浙嘉刑终第20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云飞、郑传学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长湖监狱指派警官凌伟国、周铮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阿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阿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罪犯高阿八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高阿八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高阿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本院依法裁定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阿八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阿八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阿八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晓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