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良友与查光文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781执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友,查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陈良友,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查光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查光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良友借款127万元。但被执行人查光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查光文在陕西省紫阳县某煤矿持有75%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查光文在陕西省紫阳县某煤矿享有的75%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二、冻结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