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州民一终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艾勒霍加·艾依塔肯与巩留县塔斯托别乡巴克拜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勒霍加·艾依塔肯,巩留县塔斯托别乡巴克拜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州民一终字第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勒霍加·艾依塔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留县塔斯托别乡巴克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建设,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雪婷,新疆枫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艾勒霍加·艾依塔肯因与被上诉人巩留县塔斯托别乡巴克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克拜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巩留县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艾勒霍加·艾依塔肯,被上诉人巴克拜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雪婷到庭参加诉讼,由本院翻译人员海拉提担任法庭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00年,巩留县塔斯托别乡巴克拜村民委员会为扩大该村自由市场面积,预征收艾勒霍加·艾依塔肯1.8亩房院。2009年9月10日,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约定由巴克拜村委会在该村村委会后院给艾勒霍加·艾依塔肯盖一处1.8亩的宅院,巴克拜村委会依约将宅院盖好后,艾勒霍加·艾依塔肯因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拒绝搬入,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经法院判决,双方均不再履行该协议。另查明,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所诉房院一直由其居住使用。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巴克拜村委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艾勒霍加·艾依塔肯认为巴克拜村委会存在侵权行为,应当就巴克拜村委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虽提供了书面的证人证言,但该证人证言仅是证明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房院内曾有树木,对巴克拜村委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具体损失数额却并未证明,同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而艾勒霍加·艾依塔肯仅提供了书面证人证言,证人并未出庭作证,也未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且也无其他证据与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该院对艾勒霍加·艾依塔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巴克拜村委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院认为,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提出巴克拜村委会侵权行为分别发生在2000年、2005年、2007年、2008年,以艾勒霍加·艾依塔肯陈述的最后一次侵权行为计算,艾勒霍加·艾依塔肯也均未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巴克拜村委会主张过权利,对是否存在中断、中止的事由亦未举证,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艾勒霍加·艾依塔肯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承担。上诉人艾勒霍加·艾依塔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艾勒霍加·艾依塔肯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是错误的,巴克拜村委会侵犯本人的院落,损毁了本人种植的树木和菜,给本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本人是一名残疾人,而且家庭经济困难,但一直没有停止诉讼。2012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2012)伊州民二终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表述本人对经济损失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巩留县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支持本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巴克拜村委会负担。被上诉人巴克拜村委会答辩称:艾勒霍加·艾依塔肯在上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所诉房院一直由其居住使用,巴克拜村委会没有损毁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房院内的树木和围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艾勒霍加·艾依塔肯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审原告艾勒霍加·艾依塔肯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二、巴克拜村委会是否损毁了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房院内的树木和围墙;三、如果巴克拜村委会存在侵权行为,艾勒霍加·艾依塔肯主张的损失71074元是否有事实依据。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般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其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设定,其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本案中艾勒霍加·艾依塔肯主张的是其房院确权之前12年的经济损失,按照本人的主张,巴克拜村委会的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处于持续状态的侵权行为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2012年,巴克拜村委会与艾勒霍加·艾依塔肯就所诉房院纠纷起诉至巩留县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主张权利的一种,应当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2012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2012)伊州民二终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就巴克拜村委会与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房院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原审判决认定艾勒霍加·艾依塔肯诉巴克拜村委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一审过程中,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提供的证据仅为三份书面的证人证言,证实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曾在该房院中栽种树木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艾勒霍加·艾依塔肯仅提供了书面的证人证言,证人并未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该书面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本人所写均无法予以认定,且上述三份书面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巴克拜村委会对该书面的证人证言也不予认可,仅凭该三份书面的证人证言不能证实巴克拜村委会损毁了艾勒霍加·艾依塔肯的树木和围墙。对于艾勒霍加·艾依塔肯主张的损失数额71074元的事实依据,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所诉房院一直由其居住使用,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巴克拜村委会损毁了其房院内的树木和围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艾勒霍加·艾依塔肯承担不利后果,对上诉人艾勒霍加·艾依塔肯请求判令巴克拜村委会赔偿其房院内树木和围墙的损失71074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艾勒霍加·艾依塔肯针对被上诉人巴克拜村委会存在侵权行为及具体数额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艾勒霍加·艾依塔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元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古丽孜热代理审判员 周 丽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长 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春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