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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宁夏德鑫汉克集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德鑫汉克集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720号原告宁夏德鑫汉克集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孔令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云霞,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王鲁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德鑫汉克集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告宁夏德鑫汉克集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德鑫汉克集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宁夏德鑫汉克集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