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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雪珍与被告何定贵、赵守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珍,何定贵,赵守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63号原告赵雪珍,女,生于1972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杨奇文,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定贵,男,生于1965年3月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赵守茂,男,生于1958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珍诉被告何定贵、赵守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雪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雪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赵雪珍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敬俊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