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建德市机械链条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襄汾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机械链条有限公司,山西省襄汾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369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机械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付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省襄汾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法定代表人秦跃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建德市机械链条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襄汾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机械链条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时效本院将不予受理。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