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0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刑初11号被告人黎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日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F1068285)沿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城西路口往东风路口行驶,当行至右江民族医学院大门路段时,与正在穿越道路的廖某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黎某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7.3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黎某的供述,被害人廖某的陈述,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人证,农村五保分散供养记录,××三轮车销售购车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百色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乙醇(酒精)定性定量检测报告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扣留涉案车辆登记表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F1068285)沿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城西路口往东风路口行驶,当行至右江民族医学院大门路段时,与正在穿越道路的被害人廖某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黎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廖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黎某即将廖桂英送到百色市人民医院救治。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百色市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黎某抓获,并抽取其血样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被告人黎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7.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黎某系肢体××人,且系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那伏村那利屯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户。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黎某的供述;被害人廖某的陈述;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人证;农村五保分散供养记录;××三轮车销售购车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百色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乙醇(酒精)定性定量检测报告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扣留涉案车辆登记表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黎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伟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