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余蕴官诉阿蓓亚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蕴官。委托代理人余国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蓓亚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hierryRabu,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蕴官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1年9月,余蕴官进入阿蓓亚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蓓亚公司)任操作员工作。2013年底,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21日,阿蓓亚公司以余蕴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口头通知余蕴官不要来上班了,并开具给余蕴官退工证明。2015年7月28日,余蕴官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阿蓓亚公司支付余蕴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37,181.02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余蕴官的请求不予支持。余蕴官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阿蓓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代通金共计137,181.02元。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目前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年满50周岁。余蕴官于2015年7月18日年满50周岁,阿蓓亚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与余蕴官的劳动合同与法无悖。余蕴官主张其只能享受小城镇社会保险,满55周岁才可领取养老保险,故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因领取养老金保险待遇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分属不同的法律概念,故对余蕴官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金的法定情形,故对余蕴官要求阿蓓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判决:驳回余蕴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余蕴官负担。判决后,余蕴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余蕴官与阿蓓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该合同终止情形以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均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何况,阿蓓亚公司系外资企业,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依据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余蕴官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阿蓓亚公司方可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但余蕴官目前并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综上,阿蓓亚公司以余蕴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应当依法支付余蕴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阿蓓亚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相较我国劳动合同法予以了细化,其中明确包括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余蕴官已年满50周岁,阿蓓亚公司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国务院1978年出台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由于当时特殊的背景,该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虽然未明确包括外资企业,但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为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外资企业的职工仍可类推适用该暂行办法的规定。民事纠纷案件,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从约定。本案余蕴官与阿蓓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虽然未约定余蕴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阿蓓亚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不与我国劳动合同法冲突的情况下,已经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依据前述暂行办法,余蕴官于2015年7月2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阿蓓亚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不违法。综上,余蕴官以阿蓓亚公司违法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及代通金,缺乏依据。其相应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余蕴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卫审判员 孙少君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