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梁瑞林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1,梁瑞林,李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男,1924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住耒阳市,系被害人梁某9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3,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梁某9之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4,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梁某9之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1。以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梦琼,女,27岁,教师,住耒阳市。被告人梁瑞林,又名梁小林,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耒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谢冬春、罗志峰,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冰,曾用名梁瑞国,绰号“小林仔”,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小学文化,农民,住耒阳市。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瑞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梁某4、梁某3、梁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4、梁某3、梁某1及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梦琼,被告人梁瑞林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谢冬春、罗志峰等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自2013年起,被害人梁某9因建房宅基地一事与邻居李冰家一直未能达成协议,且多次发生口角。2014年12月24日14时许,梁某9喊来拖车准备在自行圈定的土地上挖地基,李冰与父亲李某得知后赶到现场进行制止,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与拉扯。梁某9随后回到家中拿出一把尖刀返回挖机现场,并持刀追砍李冰,追逐过程中持刀刺伤李冰左手,这时被告人梁瑞林冲向梁某9,并持刀朝梁某9胸部连刺两刀,梁某9后退几步倒在马路上,随后死亡。梁瑞林随即离开现场,同月27日被警方抓获。以上事实,公诉机关以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梁瑞林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梁某4、梁某3、梁某1请求判令被告人梁瑞林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冰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468280元、丧葬费2194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4210元、误工费132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6758元。针对以上诉讼请求,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明以及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等相关证据。被告人梁瑞林辩称,他没有对被害人梁某9实施任何伤害行为,梁某9的死亡与他无关。被告人梁瑞林的第一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被害人梁某9的死亡是谁所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瑞林用刀刺死梁某9,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梁瑞林宣告无罪;其第二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2)即便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所为,被告人的行为也系防卫过当,请求对被告人梁瑞林减轻处罚。(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瑞林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冰、被害人梁某9同系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15组村民。梁瑞林与李冰关系甚好,与梁某9家旧房相邻。自2013年3月以来,梁某9就宅基地一事一直未能与邻居李冰家人达成一致,且两家就此多次发生口角。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干部多次协调未果,后梁某9家用石灰线圈出一块宅基地。2014年12月24日13时许,梁某9叫来挖机准备挖其圈定的土地。梁瑞林见状,骑摩托车来到水东江农贸市场李冰开的五金店,将该情况告知了李冰。李冰对梁瑞林说一定要阻止梁某9。梁瑞林就问怎么阻止,李冰说去喊挖机师傅不准挖地,另外通知村干部。梁瑞林因之前曾被梁某9砍伤而怀恨在心,便问李冰要不要多找几个人去帮忙,还问李冰要不要其帮忙,李冰与其妻子予以拒绝。14时许,梁某9让拖车师傅将挖机卸在圈定的土地上。李冰母亲梁某5见状便叫村民梁某6打电话告知其丈夫李某及儿子李冰。李冰与李某得知后便赶到现场进行制止。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梁某9也喊来父亲梁某2等人到挖机旁。李某一方以该块地涉及到其家用地,没有协商好为由不准开挖。挖机师傅见双方争吵没敢开机,并锁好车门站到路边。此时,李某、梁某9两方家人发生拉扯。梁某9见挖机师傅不敢开工,便气势汹汹的说“今天不挖地就要死人”。随后,梁某9返回家中拿来一把匕首回到挖机附近。李某见梁某9拿刀过来担心其伤害李冰,便从侧后用双手箍住梁某9,被梁某9甩开。梁某9甩开李某后,持匕首追向李冰。梁某6见状,亦朝梁某9追李冰的方向跑去,因梁某9手上拿有刀,梁某6不敢靠近。李冰母亲见梁某9拿刀追砍李冰,大喊“救命啊,‘满古’(梁某9外号)拿刀杀人了,要杀我儿子啊,你们来救命啊!”。驾车经过此处的梁某7见状下车制止,并喊“莫打、莫打,都是一个湾里的”。梁某9不听,在水东江居委会15组村道泥路的电杆附近追上李冰,持匕首刺李冰,李冰用左手隔挡,被刺致轻伤。受伤后的李冰往振兴马路逃,梁某9在后面紧追。这时,在振兴马路对面商店的梁瑞林持一把刀从振兴路上快速迎着李冰和梁某9方向冲过去,并朝梁某9的胸部连刺两刀。梁某9被刺后,往水泥马路上后退了几步,右手持匕首仰面倒在振兴马路上,因心脏破裂死亡。李冰看到梁某9倒地后,以为梁某9装死,便走过来捡起梁某9手上的匕首,一边骂梁某9一边用脚踢梁某9的头部。随后,李某也从挖机前方赶到梁某9倒地现场,也用脚踹了梁某9几脚。梁瑞林问“梁某9的刀去哪了?”李冰便将其手中的匕首丢回梁某9的手边,并说梁某9的刀是证据,不能让他人拿走。李某便将梁某9的匕首捡起放在梁某9手上并用脚踩着。随后,该匕首被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扣押。同年12月27日,梁瑞林在水东江居委会15组被抓获归案。另查明,因被告人梁瑞林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梁某4、梁某3、梁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参照《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中相关数据,核算为:丧葬费24264元(4044元/月×6个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受、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14时03分由群众电话报案至耒阳市公安局,该局经审查于次日立案,并于同年12月27日在水东江居委会15组将被告人梁瑞林抓获。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15组,中心现场位于振兴路与水东江村15组乡村路岔路口。现场勘查可见,在岔路口位置由东往西发现有8处滴落血迹,分别用1、2、3、5、6、7、8、9号序号牌标识。在岔路口位置发现并提取匕首金属刀壳一个,序号牌标识为4号。在梁某9欲建房位置地面用石灰画有白线框,在线框内停放有一台挖掘机。线框东侧为梁某9家在建房屋和李冰家在建房屋,北侧为梁中坤家。死者上衣右胸部有一0.7×0.2厘米大小的破裂口,上衣左胸部有一1.5×0.3厘米大小的破裂口,上衣上粘附有大量血迹。水东江派出所出警干警移交一把称系现场提取的匕首,匕首刃长13.5厘米、宽2.7厘米,匕首总长22.4厘米。3、鉴定意见①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耒)公(刑)鉴(法)字(2014)16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梁某9右胸部第4肋骨与右腋前线交界处有一1.4×0.4厘米大小的创口,创口未达胸腔,左胸部第6肋与左锁骨中线交界处有一1.4×0.7厘米大小的创口,创口深达胸腔,心包膜破裂,心脏破裂,左侧胸腔积血约2000毫升。两处伤痕符合锐器作用所形成。综合分析认为,被害人梁某9系锐器(如:匕首类)作用于左胸部,导致心脏破裂死亡。②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耒)公(刑)鉴(伤)字(2015)00127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冰左肘关节尺侧刀砍伤,左尺神经断裂,左前臂多块屈肌断裂,左前臂皮肤裂伤,左贵要静脉断裂。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③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衡公物鉴(法物)字(2015)111号物证鉴定书,证实从现场地面提取的血迹、现场提取的匕首上的血迹和从李冰蓝色外衣、牛仔裤左裤腿下部提取的点状血迹以及被害人梁某9深蓝色牛仔裤上的点状血迹、梁某6鞋子上血迹等检材上检出的生物成分系李冰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42×1026以上;被害人梁某9与梁某2之间符合单亲遗传关系。4、证人证言①证人李冰的证言,证实在本案发生之前,他家和梁某9家因宅基地一事已经发生了几次冲突。案发当天中午1点半的样子,梁瑞林到他店里说其刚从屋里出来看见梁某9喊的挖机到湾里来了,并说已经问了挖机师傅的电话号码。随后,他骑摩托车到了湾里。当天中午13点50分左右,他分别打了电话给水东江居委会、水东江办事处和他父亲李某,后又拨打了梁瑞林的电话让其过来帮忙管一下场。当时他和他父母制止梁某9喊的挖机挖地,梁某9就说“今天不挖就要死人”,随后回家拿刀回到工地。他父亲见状便抱住梁某9,被梁某9甩开。接着梁某9就拿刀追杀他,他转身往振兴路逃。当逃到湾里的村道土路快到振兴路的时候,看见梁瑞林从振兴路上小跑朝梁某9追他的方向过来,同时看到梁某7开台白色小车由农贸市场往电厂方向过来。梁某7将车停在振兴路边,从车上下来指着梁某9喊“你这是干什么,都是一个湾的”。此时,梁瑞林也用手指着梁某9喊“你咯甲狗叨咯,你这是干什么”。他这时从挖机的屁股后面往水泥马路方向逃,梁某9拿刀对他乱刺,他当时慌了神,用手去挡,左手臂被梁某9刺了一刀。他头也没回往振兴路上逃,当他回头看时,发现梁某9仰面倒在梁某7小车前面一点的水泥马路上。还证实他当时以为梁某9躺在地上装死,还对着梁某9的脸部踢踩,后被人拉开。因手臂流了很多血,他便坐梁和平的摩托车直接到人民医院去了。当梁某9持刀追到他时,梁瑞林已经过来站在他身后侧,梁某7站在他右侧两米远的位置在劝架。②证人李某(李冰的父亲)的证言,证实他家和梁某9家因土地的划分问题一直没有协商好。2014年l2月24日下午2时许,梁某9家里喊来一台挖机准备挖土,他和儿子李冰及老婆梁某5进行阻止。当时梁某9和其老婆、父亲梁某2都在现场。在争执中,他看见梁某9一个人往家里走,便要李冰小心一点。一会儿,他看见梁某9从家里过来,便双手抱着梁某9,并喊李冰快走。梁某9用力把他甩开后,从身上抽出一把刀追着李冰砍,梁某5便喊“杀人了啊”。几分钟后,当他和挖机附近的人跟着追过去时,发现梁某9右手拿刀一人倒在地上,李冰用右手按着左手臂站在梁某9的右边,后来组上的梁和平就骑摩托车把李冰送到医院抢救去了。还证实当他接到梁黑子的电话骑自行车往湾里赶经过他女儿李春蓉南杂店门口时,梁瑞林拦住他说其一会就过去。当他追到挖机旁边时听到梁瑞林在喊:“你现在占人家的地,还要拿刀杀人啊。”事后他老婆告诉他,当梁某9持刀追到他儿子时,梁瑞林冲了过来并对着梁某9的身上做出向前挥拳的动作,但没有看清梁瑞林是否拿刀。③证人梁某6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中午2点左右,他在李冰家吃完饭坐在门口晒太阳时,看到梁某9喊挖机准备挖土,因知道两家对这块地有争执,他便打电话把这事告诉了李冰和李某。之后,李冰父子和梁某9父子为挖地一事争吵起来,梁某9说了句“今天不挖今天就要死人”的话后便离开了。没过多久,梁某9回到工地并准备从衣服袖口处扯刀,李某看见后便冲过去抱着梁某9,梁某9甩开李某从衣服袖口里抽出一把匕首朝李冰追过去。在电线杆附近时,梁某9追到李冰,梁某9先拿刀刺李冰的头部没有刺到,后又拿刀刺李冰的胸口,李冰用双手扯住梁某9,梁某9用刀刺了李冰左手臂两三下,接着李冰往水泥马路上逃。当李冰快到水泥路上时,他看见梁瑞林从水泥马路靠河那边往梁某9走过去,梁某7这个时候也过来了,在喊“莫打,莫打”。他当时站在梁瑞林的后侧面,看到梁瑞林和梁某9在对打,梁某9拿刀对着梁瑞林挥舞,梁瑞林的右手像打拳动作一样打梁某9,梁瑞林手上是否拿东西他没有看见,梁某9倒退三四步后仰面倒在振兴路上一动不动。这时李冰走过来看见梁某9倒在地上以为梁某9装死,还指着梁某9骂,并用脚踩梁某9的头部。当梁某9和梁瑞林对打时,他和梁某7两人离得最近,大概两米远的样子。李冰自始至终手上没有拿刀,梁某7也没有参与打架,手上也没有东西。还证实梁瑞林和其父亲梁呈生以前都被梁某9刺伤过。④证人梁某7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中午2点左右,当他开车到振兴路与水东江15组进村的村道交叉路口时,看到梁某9手上拿一把刀追着李冰往振兴路方向跑,这两人是从一台挖机的左边绕过来的。他见状马上停下车走过去调和。当梁某9在村道的一根电线杆前面时,他看见梁瑞林从振兴路往梁某9和李冰的方向冲,速度非常快。这时李冰也停止继续逃跑,梁某9拿刀对着李冰、梁瑞林挥舞,他当时站在距离他们两米远的村道上,梁某6、梁某5、梁某9的岳父和老婆等人都从挖机那边跟过来了。他看见梁瑞林手上拿了一把刀对着梁某9猛刺,同时口里喊着“你这个狗叨的”,是否刺中他没有看清楚,但看见梁瑞林拿刀刺梁某9的时候就像打拳一样的动作。因他与梁某9以前也有过节便不敢过去,只是喊“你们这样要不得,会打死人的”。他看见梁某9退了几步到振兴路上后拿着刀仰面倒在路上。于是他马上返回车上拿手机拨打110报警,返回时看见李冰、梁瑞林、梁中孝三个人用脚在踩倒在地上的梁某9,他便劝阻他们,同时看见李冰的手受伤了。之后,梁和平便骑摩托车送李冰到医院去了。还证实当梁某9、梁瑞林、李冰三个人会同在一起时,李冰手上没有拿凶器,梁某9拿刀在刺李冰,李冰用手在和梁某9撕扯,他看见梁瑞林手上拿的刀刀锋大概八厘米的样子,具体多宽没有看清楚,反正刀没多大,梁某9的刀后来被警方拿走了,梁瑞林的刀应该是自己拿走了。⑤证人梁某5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吃完中饭后,她看见梁某9喊挖机准备挖两家还未协商好的那块地,她便要梁某6打电话给她儿子李冰和老公李某,并走过去要挖机师傅不要挖。过了一会,李冰和李某都赶了过来,双方便吵了起来。梁某9发脾气说:“今天还碰到鬼了,我今天就是要碰一下这个鬼”,之后梁某9便回了家。两分钟后,梁某9拿了一把匕首冲了过来,李某就从侧面抱住梁某9,李冰则往草坪里退,梁某9把李某踹倒在地后便持刀去追李冰。她便边喊救命,边往水泥马路方向走,李某被梁某9的父亲和老婆拖住了。当她走到泥巴路时,看到梁某9和李冰在泥巴路旁边的电线杆附近面对面站着,梁某9拿刀对着李冰挥舞,李冰用双手护住头部在挡,李冰一边挡梁某9的刀一边往水泥马路方向后退。这时她看见梁瑞林从李冰的背后冲了过来,梁瑞林紧握着拳头对着梁某9的胸腹部有猛刺的动作,就像出拳在打梁某9的胸腹部一样,具体打了几下她没有注意。李冰用右手掐住自己受伤的左手往水泥马路上退了几步,梁某7边喊边走了过来,梁某9右手举着一把刀退了几步突然仰面倒在马路上。李冰看到梁某9倒地后便走过去用脚踢梁某9大腿,并说梁某9在装死,同时把梁某9手里的刀捡了起来。这时,梁瑞林在旁边说:“刀去哪里了”,李冰就把刀又放到梁某9的手上。之后李冰便坐梁和平的摩托车往耒阳市人民医院去了。⑥证人梁某8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中午2点左右,他在梁新华家喝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便走到停车场去看。当时他看见梁某9拿把刀追着李冰到振兴路与水东江15组村道的一根水泥电杆附近。这时梁瑞林从对面的一个商店门口往李冰与梁某9的方向冲过去,梁某9手上拿把匕首对着李冰以及冲过来的梁瑞林在舞,梁瑞林也拿了一把匕首对着梁某9乱刺,整个打斗过程时间很短。突然,他看到梁某9拿把刀“咚咚”往后退了三四步仰面倒在水泥马路上,这时李冰和其父亲李某冲过去用脚踩梁某9的头、脚等部位。还证实当时现场只有梁某9和梁瑞林两个人拿了刀,梁某7下车在劝架,事后梁某7还打110报了警。⑦证人曹某(李冰妻子)的证言,证实梁瑞林和李冰的关系很好,是从小玩到大的兄弟,梁某9曾经拿刀把梁瑞林和李冰砍伤过。2014年12月24日中午1点左右,梁瑞林骑摩托车到她店里告诉李冰说梁某9叫挖机师傅准备挖土,并问李冰要不要帮忙,李冰说不需要,梁瑞林便骑车离开了。之后,李冰分别打了电话给村干部和家里人。事后在送李冰到衡阳四一五医院途中,她问李冰是怎样受伤的,李冰说是梁某9用刀捅伤的,至于梁某9是怎样死的,李冰说不清楚。案发时她没有在现场,但听湾里的人讲打架子时就是梁瑞林冲过去帮忙了,李冰手上没有拿刀,梁某9是被梁瑞林刺死的。⑧证人蒋某(被害人梁某9同居女友的父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他女儿蒋后娥打电话要他到她家里去,因为准备建房子挖地基,让他去的目的主要是如果有人阻工的话,让他出面劝一下。他当时坐在梁某9家里,突然,梁某9冲进卧室把外套脱下扔在床上后又冲出去。他跟出去后看见梁某9和一个男子从挖机位置向旁边的泥巴路追了出去,当两个人跑到泥巴路旁边一根电线杆附近时,他看见梁某9和几个男人扭打在一起,具体怎么打的,没有看清楚。之后他看见梁某9仰面倒在地上,旁边站着一个受伤的男子在流血,右手拿了一把刀,后受伤男子把刀扔在梁某9的身边,这把刀后来被警方收走了。⑨证人梁某4(被害人梁某9儿子)的证言,证实他交给警方的四张照片是其父亲梁某9在被人用刀刺死倒在地上后他阿姨蒋后娥用手机拍的。他当时没有在现场,后来听湾里目击现场的人讲,当他父亲梁某9和李冰发生打斗时,梁瑞林突然从旁边路上冲过去对他父亲动刀的,他父亲被刺后一下子退到路边仰面倒在地上就没有动了。还证实两家的纠纷是因挖宅基地的事引起的,梁瑞林和李冰的关系相当好,两人多年前与他父亲因村里土地的事发生过矛盾并打过架,结怨较深,因此这次梁瑞林才会出面帮李冰。⑩证人刘某(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证言,证实李冰曾找他反映过梁某9占地起屋一事,后居委会对他们两家的事也进行过调解,但没有调解成功。2014年12月24日14时许,李冰打电话给他说:“梁某9喊了台挖机过来,准备动工挖土了”。他当时告诉李冰,下午3点左右,他将安排国土规划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工地进行查处。下午上班时,他便听老百姓说出事了,打架死了人。5、书证①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梁瑞林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1的身份情况。②通话详单,证实2014年12月24日13时50分,李冰拨打了梁瑞林的电话(152××××5478),13时52分又拨打了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某的电话,13时57分拨打了水东江居委会干部梁利国的电话。③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04)耒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03年12月13日,被害人梁某9因认为梁瑞林等人承包围墙建筑工程多占组里土地而将梁瑞林及其父亲梁成生打伤,于2004年10月9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④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梁瑞林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接受讯问及梁某7、梁某6等9名证人接受询问的情况。6、被告人梁瑞林供述,2014年12月24日13时许,他和李冰等人在罗晓成家吃过中饭返回途中,看见一辆挖机停放在路边,他当时问了一下挖机师傅的工钱价格。中午14时许,李冰打电话要他到其店子里去坐坐,他赶过去后没有看见人。后当他走到水东江15组“幼妹子”的商店去买烟时,听见李冰的母亲在喊“你们都来看,救命啊,拿刀杀人了”。当他走到离水东江村15组的路口还有几米远时,看见梁某9拿把刀在后面追李冰,李冰的父母和梁某6跟在后面跑,这时梁某7把车停在水东江村15组村道口子上,下车往村道的杂草边走。当梁某9拿刀追李冰到水东江村15组村道的一根电杆附近时,他从振兴路往村道走过去,看见梁某9和李冰扭打在一起,梁某9拿一把匕首在捅李冰,梁某7也在旁边。之后梁某9退了两步仰面倒在水泥马路上,手握一把匕首一动不动。当时他站在梁某9的身边,看见李冰和李某两人用脚踹仰卧在地上的梁某9。这时他看见李某手握一把匕首,就问李某,李某说这把匕首是梁某9的,后来他也没注意这把刀到哪里去了,之后他离开了现场。还供述,梁某9平时个性不好,在村里横着走。十年前,梁某9因工程原因在他身上捅了七八刀,还捅伤了他父亲梁成生,这事到现在他都一直铭记在心。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瑞林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瑞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瑞林辩称其没有用刀伤害被害人;其第一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梁瑞林用刀伤害被害人致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梁瑞林无罪。经查,现场目击证人梁某7、梁某6、梁某5、梁某8均证实被害人梁某9持刀追赶李冰时被告人梁瑞林朝梁某9冲过去,梁某7、梁某8还证实看见被告人梁瑞林持刀捅刺了被害人梁某9,梁某6、梁某5亦证实被告人梁瑞林对被害人梁某9有象拳击一样的动作,随后梁某9后退几步倒在地上;同时,梁某7、梁某6证实李冰未持有刀具,李冰亦陈述其未持有刀具,更未捅刺被害人梁某9。上述证人证言所证实的内容能相互印证,且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害人梁某9的死亡系被告人梁瑞林持刀捅刺所致。故被告人梁瑞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瑞林的第二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重大过错,即便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梁瑞林所为,梁瑞林的行为也系防卫过当。经查,被害人梁某9案发当天用石灰线圈出宅基地,其邻居李冰家人认为梁某9所圈宅基地存在争议尚在调解处理中而阻止梁某9开挖地基,梁某9即返回家中拿来一把匕首回到现场,对李冰进行追打,并将李冰刺致轻伤,梁某9在本案的起因上有较大过错。虽被告人梁瑞林与被害人梁某9之前有过节,但在本案中并无矛盾,被告人梁瑞林得知被害人梁某9开挖地基后即主动向李冰提出帮忙,随后持事先准备的凶器,主动出击,其行为不具有防卫的前提条件,不属防卫过当;同时,被告人梁瑞林否认持刀捅刺了被害人梁某9,据此亦无法认定其主观上有防卫的意图,故对被告人梁瑞林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梁瑞林的第二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梁瑞林故意伤害犯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致矛盾激化所引发,被害人梁某9在案发起因上有较大过错,故可依法对被告人梁瑞林从轻处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冰与被告人梁瑞林有共同犯意,也不能证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冰参与实施了伤害行为,故李冰对被害人梁某9的死亡依法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1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梁瑞林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1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赔偿数额按法律规定并参照相关数额标准予以核定,超出该数额的赔偿请求因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瑞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梁瑞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梁某4、梁某3、梁某1丧葬费2426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2、梁某4、梁某3、梁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艾湘玲审 判 员 陶 刚人民陪审员 李仕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怡校对责任人 艾湘玲 印刷责任人 李 怡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