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清学等诉荣吉江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学,荣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27号原告刘清学,男,汉族,五九七农场三分场退休职工。被告荣吉江,男,汉族,五九七农场三分场职工。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清学与被告荣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宝云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刘清学于2016年1月21日以荣吉江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学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刘清学负担。审判员 刘宝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