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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清学等诉荣吉江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学,荣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27号原告刘清学,男,汉族,五九七农场三分场退休职工。被告荣吉江,男,汉族,五九七农场三分场职工。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清学与被告荣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宝云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刘清学于2016年1月21日以荣吉江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学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刘清学负担。审判员  刘宝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