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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50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被告任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梅桂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