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50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被告任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梅桂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