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会英与郭贵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会英,郭贵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财保12号申请人李会英。被申请人:郭贵民,申请人李会英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郭贵民的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会英已向法院提供担保,且预交保全费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贵民的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良 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