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戴加新与魏国斌、梁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加新,魏国斌,梁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984号原告戴加新,现住榆树市。被告魏国斌,47岁,现住榆树市。被告梁中林,49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加新诉被告魏国斌、梁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哲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