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传东、赵瑞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传东,赵瑞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董事长。被告王传东。被告赵瑞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传东、赵瑞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被告王传东、赵瑞霞所有的小松牌挖掘机一台(型号PC360-7,发动机编号26828484),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物-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轿车一辆。2、查封(扣押)被告王传东、赵瑞霞所有的小松牌挖掘机一台(型号PC360-7,发动机编号2682848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常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