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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大服与夏邑孔祖实业有限公司、常友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服,夏邑孔祖实业有限公司,常友奇,郝淑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56-1号原告李大服,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夏邑孔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郝作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常友奇,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淑贞,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大服与被告夏邑孔祖实业有限公司、常友奇、郝淑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名下位于夏邑县二环路与昌盛路(孔祖大厦)快捷宾馆拐角商铺八间,东邻昌盛路自南往北第5、6、7、8间及楼上四间。原告向本院提供房屋一套,共有人李大服、张露强,二人自愿用其共有房屋提供担保,该房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海滨三村34号[房产证号沪房地宝字(2009)第0350**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位于夏邑县二环路与昌盛路(孔祖大厦)快捷宾馆拐角商铺八间,东邻昌盛路自南往北第5、6、7、8间及楼上四间,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恒体审判员  翁秋敏审判员  尹晓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