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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付前培与郭祖春与刘俊清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祖春,付前培,刘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929号被执行人郭祖春。被执行人付前培。被执行人刘俊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郭祖春、付前培、刘俊清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祖春、付前培、刘俊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