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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恒吉轴承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恒吉轴承有限公司,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恒吉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法定代表人:司安立,董事长。上诉人慈溪市恒吉轴承有限公司因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7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被告未书面约定产生纠纷的诉讼管辖地,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中加盖有慈溪市恒吉轴承有限公司公章,上诉人虽对该合同有异议,但在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该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予以认定。该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否则,如因质量发生争议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因货款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为因货款发生争议,供方所在地为东阿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利审判员  杨绍辉审判员  宋传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