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30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龙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龙宝平代理审判员 杨小海人民陪审员 胡启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致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