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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30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龙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龙宝平代理审判员  杨小海人民陪审员  胡启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致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