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辉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249号原告王辉,女。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启,男。第三人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产业基地环科中路甲3号。法定代表人朱思昊,男。原告王辉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第三人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王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王辉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王辉。审 判 长 佟艳艳人民陪审员 朱瑞林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管 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