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艳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艳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刑初92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艳梅,曾用名:孙艳梅,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正在江门市中医药学校进修,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2015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5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艳梅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艳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邱艳梅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客车,行驶至本区建设三路中邦国际前路段时,被设卡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邱艳梅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30.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邱艳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回函》、被告人邱艳梅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艳梅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艳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邱艳梅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可视其认罪态度考虑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邱艳梅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艳梅主动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艳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佩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