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5财保字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与长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长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财保字4号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80号。法定代表人苏松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长信,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147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案外人王建伟已向本院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147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王建伟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5号7栋1单元304号房屋(宜市××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芹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