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下谭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谭常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下谭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谭常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679号原告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下谭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人姜玉秀,该居委会主任。被告谭常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下谭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谭常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下谭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