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万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安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万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安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保字第00466号申请人成都万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石马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76536129-7。法定代表人倪黎明。被申请人成都安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军新都镇燕塘村(物流中心二期)。法定代表人孙勇。申请人成都万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安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成都安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7989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万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万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安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XX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上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茜超 来自